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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吴嘉威、邓冬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吴嘉威,邓冬彩,吴锡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7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北面首、二层。负责人:曾锐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美秀,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嘉威,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开平市长沙区,被告:邓冬彩,女,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开平市长沙区,被告:吴锡锐,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开平市长沙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被���吴嘉威、邓冬彩、吴锡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6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万丽戚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