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孔庆贵、江兆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庆贵,江兆安,朱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05号申请人:孔庆贵,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江兆安,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朱时兰,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孔庆贵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兆安、朱时兰位于鲁村镇五老峪、燕崖镇偏梁山林权范围内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兆安、朱时兰位于鲁村镇五老峪、燕崖镇偏梁山林权范围内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案件申请费2170.00元,由孔庆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