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民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凤明与何占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凤明,何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2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占柱,现住扶余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凤明,现住扶余市.上诉人周凤明因与被上诉人何占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凤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凤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凤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上诉人周凤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