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32号原告张某1,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师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晓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