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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刚、陈强、马雨鹏、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刚,陈强,马雨鹏,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西大街十字路口北侧。组织机构代码22840329-5。法定代表人徐海云,系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5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5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马雨鹏,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1日,农民,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蒋芳,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0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执行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新贵、官东博、官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四���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6778.12元,案件受理费1518元,并承担执行费1952元,共计140248.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已冻结该。有车辆,已查封。同时本院将被四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