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与吕贵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吕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红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吕贵生,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贵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04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贵生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贵生所有的银行存款1830.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