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昊与南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昊,南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327号原告:程昊,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楮盼盼,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动,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立,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法定代表人:马玉锁,任行长职务。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程昊与被告南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称自行与被告、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