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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现坤与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坤,刘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983号原告陈现坤,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韩瑞,女,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华,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源在审理原告陈现坤诉被告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现坤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已无诉讼必要。本院认为,原告陈现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现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敬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