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367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丁文娟、邢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丁文娟,邢大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6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住所地兴化市英武中路70、72、74号海德国际8号B幢。负责人: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健、邹鸣,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文娟,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邢大伟,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告丁文娟、邢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传美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