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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海问道公关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问道公关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2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问道公关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C区301室。法定代表人刘颖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问道公关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问道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合同时,未按照审计流程进行,导致合同价高于市场价;问道公司提供活动的服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老旧道具代替新道具的行为,导致苏源公司未对活动进行验收;苏源公司尚未验收合格,付款期限不能确定,也不能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问道公司辩称,问道公司已经按约为苏源公司提供服务,苏源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及逾期利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苏源公司立即支付服务费3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4日,苏源公司与问道公司签订合同,委托问道公司就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提供公关活动执行服务。问道公司按约完成委托义务后,苏源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费。一��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4日,苏源公司与问道公司签订《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合同》一份。双方就苏源公司2015年10月17日至10月18日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委托问道公司提供公关活动执行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苏源公司委托问道公司对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提供公关活动执行服务事宜,服务内容包括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的组织实施、活动策划及执行方案提交、活动执行所需物料的采购及制作、活动所需各类人员的组织及现场工作、保障活动现场安全与文明、活动现场布置及撤场、活动现场执行流程监控、其他苏源公司指定委托问道公司代理且问道公司确认可以完成的相关事项以及活动执行总结报告提交;项目工作内容为,项目服务的基础工作、方案策划、设计效果图、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施工搭建、活动摄影摄像资料(光盘形式)交付工作、问道公司完成“热气球乘坐体验”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苏源公司如需要在本合同附件“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报价”之外增加或删减项目或更改原定项目数量,最迟应在活动举行三日前通知问道公司,苏源公司需委托代表签署问道公司提供的“客户增改项目确认单”,并据此执行;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总额为398000元,待活动结束后,问道公司提交活动现场拍摄资料及活动执行总结报告并经苏源公司验收合格后,问道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任何一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由于其违约而使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即指违约行为导致的守约方已有与可以得到的利益受到的损害或不应该支付而被迫负担的支出);如因问道公司原因,未能按照执行方案完成工作,影响活动效果,甚至影��活动正常开展,苏源公司有权拒付其余款项且要求问道公司退回已付款并支付给苏源公司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2016年1月26日,问道公司向苏源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98000元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一审中,苏源公司陈述:问道公司已经按约组织了“凤凰派对”活动,并在结束后向其提供了活动现场拍摄资料及活动执行总结报告,因上级审计部门认为服务费过高,未向问道公司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上述事实,由《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合同》、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问道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为苏源公司组织了“凤凰派对”活动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苏源公司开具了发票,苏源公司应按约付款,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故问道公司要求苏源公司支付服务费3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苏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问道公司支付服务费3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苏源公司负担。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苏源公司是否已经按约提供服务;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服务费金额与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合理。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苏源公司与问道公司签订《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合同》,约定由问道公司对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提供公关活动执行服务,苏源公司确认问道公司已经组织进行了活动,但表示问道公司在活动过程中使用老旧道具代替新道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问道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苏源公司开具了发票,苏源公司收到发票后也未对活动中使用的道具质量提出过异议,故应当认定问道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服务,苏源公司拒不进行验收,是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苏源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苏源公司与问道公司签订的《无锡阳光100“凤凰派对”活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约定服务费为398000元,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苏源公司以未经其公司内部审计,对该服务费金额不予认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合同约定苏源公司应在问道公司开具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问道公司已于2016年1月26日开具发票,故一审法院认定应自2016年3月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综上,苏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70元,由苏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依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