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彬华、程富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彬华,程富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吴彬华,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乐平市。被执行人程富妹,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吴彬华申请程富妹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富妹应支付申请人吴彬华执行款28848元,承担执行费332.72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执行20000元,尚有8848元未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生才审 判 员 吴礼东代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保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