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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东强与林杨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强,林杨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283号原告:张东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林杨州,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强诉被告林杨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强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东强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会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