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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审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永嘉县帆洲阀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永嘉县帆洲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18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勇,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永嘉县帆洲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垟儿工业区(永嘉县南北鞋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郑奇峰。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6]173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永环罚字[2016]17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1月30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13000元。2016年12月9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13000元。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永嘉县帆洲阀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停止生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6]17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即停止生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文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