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苏国清与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清,李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596号原告:苏国清,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李景,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苏国清与被告李景���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苏国清诉称,要求判令李景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李景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2014年3月5日、2015年3月31日、2015年5月27日、2015年4月14日向苏国清借款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2014年1月1日后,苏国清向李景多次催讨,李景拒不偿还。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借条中借贷双方已约定,因履行本借条约定而发生纠纷的,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