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大兵、杨小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兵,杨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郭大兵,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杨小翠,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在地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大兵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小翠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小翠银行的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诸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