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洪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洪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846号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彬,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石洪锦,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洪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玉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鼐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