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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丽红与杨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红,杨淑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461号原告:李丽红,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住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镇。被告:杨淑萍,女,汉族,1964年8月3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红诉被告杨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