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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李爱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李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被执行人:李爱民,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爱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