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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军与被执行人刘兴卫、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军,刘兴卫,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8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明军。被执行人刘兴卫。被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军与被执行人刘兴卫、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刘兴卫归还刘明军借款1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4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刘兴卫归还刘明军借款8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6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已付140000元);刘兴卫、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刘明军借款252000元,并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200000元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归款之日,52000元从201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归款之日);刘兴卫、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刘明军借款302000元,并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200000元从2013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归款之日,102000元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归款之日,已付84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50元,有刘兴卫、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上诉人刘兴卫负担16851元,刘明军负担3699元。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刘兴卫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明军借款本息16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50元、执行费18405元。被执行人刘兴卫履行70万元后,余款90万元于2017年12月30前全部履行清。本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刘明军意见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8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刘兴卫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军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