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代静与冯爱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静,冯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代静,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冯爱民,男,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代静与冯爱民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调字第109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代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调字第109号调解书即代静与冯爱民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