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陈出山、XX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陈出山,XX端,詹贵重,李树芬,宋丽苹,甘坤仙,李春芬,杨永林,赵志雄,张翔,殷勇,陈映芬,代东,陈瑞华,徐马银,陈静萍,肖兴红,吕计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441号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总经理。被告:陈出山,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XX端,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詹贵重,男,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李树芬,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宋丽苹,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甘坤仙,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李春芬,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杨永林,男,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被告:赵志雄,男,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告:张翔,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殷勇,男,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告:陈映芬,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代东,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陈瑞华,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徐马银,男,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陈静萍,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肖兴红,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吕计伟,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被告陈出山、XX瑞、詹贵重、李树芬、宋丽苹、甘坤仙、李春芬、杨永林、赵志雄、张翔、殷勇、陈映芬、代东、陈瑞华、徐马银、陈静萍、肖兴红、吕计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