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廖忠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2刑初38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廖忠平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3年 8月21日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彭州市 住所地 四川省彭州市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许萍 起诉书文号 彭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廖忠平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彭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彭大道910号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廖忠平血液乙醇浓度为12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忠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忠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忠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廖忠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3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张 华 文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游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