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854号原告李明,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张盼盼,女,1990年2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与原告系亲属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刚(曾用名李晗),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明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杨丽华审判员 余 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