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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倪嘉彬与张固萌、潘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嘉彬,张固萌,潘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432号原告:倪嘉彬,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刚,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固萌,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被告:潘丽娟,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嘉彬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练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