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倪嘉彬与张固萌、潘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嘉彬,张固萌,潘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432号原告:倪嘉彬,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刚,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固萌,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被告:潘丽娟,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嘉彬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练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