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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色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色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490号罪犯黄色孙,男,1980年7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汉族,文盲,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右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色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色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百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1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黄色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色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黄色孙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色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84分。另查明,罪犯黄色孙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记录、罪犯考核明细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色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色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