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佟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从东窑村行驶至承德县聚鑫家园小区。后与郝某某发生争执。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佟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3.7mg/lOO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兰某某、徐某某、赵某、郝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报告及视听资料(光盘两张),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系初犯。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 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