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威、王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王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张威,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玉泉,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张威与被执行人王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35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玉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35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337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玉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宗宝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