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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州阳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州阳,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762号原告钱州阳,男,汉族。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负责人范平。委托代理人杨玉盟,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斯敏,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州阳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州阳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州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州阳撤回对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规书记员  刘丹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