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1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房胜勇、周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胜勇,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胜勇,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正,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胜勇与被执行人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44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正名下位于马鞍山路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