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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俊伟与被执行人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俊伟,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庞俊伟,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中铝山西分公司工人,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73栋1门7号。 被执行人李国庆,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新耿街176号。 本院在执行庞俊伟与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国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将被执行人李国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庞俊伟因李国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