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俊伟与被执行人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俊伟,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庞俊伟,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中铝山西分公司工人,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73栋1门7号。 被执行人李国庆,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新耿街176号。 本院在执行庞俊伟与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国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将被执行人李国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庞俊伟因李国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