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财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凯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皇岛市凯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财保21号之一申请人:秦皇岛市凯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李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锐,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武兆云,总经理。根据申请人秦皇岛市凯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海事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辽7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飞雄6”轮,该轮已实际被扣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鲅鱼圈港。现申请人秦皇岛市凯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申请人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本院解除上述海事请求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市凯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解除船舶扣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所属“飞雄6”轮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铁强审判员 巨 乐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