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桂庭与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庭,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170号原告:杨桂庭,男,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杨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锋,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杨桂庭诉被告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桂庭与被告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杨桂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桂庭承担。审判长 李俊华审判员 吴建波审判员 雷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鸯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