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宏诉被告刘新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宏,刘新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888号原告:王国宏,身份证号×××。被告:刘新莉,身份证号×××。原告王国宏诉被告刘新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宏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宏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40.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