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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宏诉被告刘新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宏,刘新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888号原告:王国宏,身份证号×××。被告:刘新莉,身份证号×××。原告王国宏诉被告刘新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宏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宏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40.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