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春霞、青岛龙正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青岛龙正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振,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龙正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宫伟民,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春霞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正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376号民事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376号民事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