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苑洪涛与杨钊、赵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洪涛,杨钊,赵艳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296号原告苑洪涛。被告杨钊。被告赵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洪涛与被告杨钊、赵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洪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钊、赵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洪涛撤回对被告杨钊、赵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苑洪涛负担。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