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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苑洪涛与杨钊、赵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洪涛,杨钊,赵艳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296号原告苑洪涛。被告杨钊。被告赵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洪涛与被告杨钊、赵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洪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钊、赵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洪涛撤回对被告杨钊、赵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苑洪涛负担。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