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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义兵与孙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兵,孙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788号原告:吴义兵,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孙鑫明,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原告吴义兵与被告孙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吴义兵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义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义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义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