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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2604钟辉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张埝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辉,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张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2604号原告:钟辉,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平,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张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张埝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章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钟辉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张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埝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埝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村里公务,被告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据并在借据中约定了借款数额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张埝村委会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2年6月18日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一份,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18日,被告张埝村委会向原告钟辉借款3万元,用于交草莓大棚押金,并出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内部结算凭证一张,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结算方式为现金支付。当日,原告钟辉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3万元给付被告,该笔款项被告张埝村委会已经入账并上报耿集办事处挂账处理。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钟辉与张埝村委会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钟辉已履行了出借3万元借款的义务,故张埝村委会应按约偿还钟辉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张埝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辉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张埝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夫军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