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琼与杨胜强债务转移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琼,杨胜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胜强,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琼因与被上诉人杨胜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琼、被上诉人杨胜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琼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杨胜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杨胜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杨胜强为了逼迫王琼替贺某还款,采取阻挠王琼正常营业及殴打王琼聘请的员工的方法,胁迫王琼签订《还款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该《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确认有效明显错误。杨胜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胜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王琼向杨胜强支付欠款80000元;二、判令王琼向杨胜强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直至80000元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三、由王琼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胜强诉案外人贺某股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判令贺某向杨胜强支付股份转让款本息共计153600元。2015年3月8日,杨胜强与王琼经过协商,王琼同意代贺某偿还80000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合同》,并约定自2015年4月5日开始,每个月还款8000元,分十期还清。协议签订后,王琼一直未按协议履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是王琼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王琼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2015年4月17日杨胜强与其店里的员工发生了肢体冲突,发生冲突的时间在合同签订之后,且王琼也没有在场,王琼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到杨胜强的胁迫才签订《还款合同》。王琼签订《还款合同》的行为对于贺某向杨胜强所负的债务构成了债务加入,本案的还款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王琼未按还款协议偿还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杨胜强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胜强欠款8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直至80000元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王琼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琼提交的八份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报警案件登记表》、杨胜强在迷途主题酒店张贴的传单及案外人唐某的伤残鉴定书均不属于新的证据。杨胜强提交的送达回证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均系复印件,且不能提供原件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王琼与杨胜强签订的《还款合同》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系受到胁迫所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告消灭。按照上述规定,王琼认为其与杨胜强之间的《还款合同》系受到胁迫所签订,就应当在《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由于其未能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而是在事隔一年八个月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之后提出答辩意见才主张《还款合同》系受胁迫所签订,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原判确认《还款合同》的效力并判决王琼按照《还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琼的全部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王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李平春审 判 员 罗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