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冯德军申请执行肖福洋、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军,肖福洋,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军,男,现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肖福洋,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肖建军,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冯德军与肖福洋、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条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克杰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