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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冯德军申请执行肖福洋、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军,肖福洋,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军,男,现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肖福洋,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肖建军,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冯德军与肖福洋、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条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克杰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