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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703号原告:刘某1,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刘某2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此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刘某1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赵文君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