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金龙、张廷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龙,张廷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杜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廷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廷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廷��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