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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玉霞申请执行王玉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霞,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范玉霞,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大祁街同仁路。被执行人王玉珍,女,成年,汉族,无业,住林甸县林甸镇。申请执行人范玉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玉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同意协助范玉霞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西南街,面积为71.5平方米、砖��结构、丘地号为4-6-5-34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范玉霞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彦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