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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章荣与杨兆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章荣,杨兆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167号原告:盛章荣,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杨兆满,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盛章荣与被告杨兆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盛章荣于2017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杨兆满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日,被告杨兆满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3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兆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盛章荣借款3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杨兆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鹃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