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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36号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小金,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薛国琴,女,1981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后周镇马村67号。刘小花,女,1975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溧城镇景鸿花园双排连体3幢东。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小金、薛国琴、刘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小金、薛国琴、刘小花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为4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