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岭县乾坤种业与任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乾坤种业,任兴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84号原告:长岭县乾坤种业。经营者:徐少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少千,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任兴贵,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原告长岭县乾坤种业诉被告任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起,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赊购15260元的种子,并为原告出具三枚欠据。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526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住公主岭市,合同履行地也在公主岭市。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经询问原告同意到公主岭市法院立案,不用移送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18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