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字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五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张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648号申请执行人:王宇,汉族,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庆华,汉族,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五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第7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张庆华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银行元存款,位于昆明市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C幢X单元第X-X层XXX号(房产证号:201XXXXXXX**)已查封,有抵押,云AXXX**车辆已查封,被银行收回,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