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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临澧县万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澧县万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1008号原告:临澧县万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农丰村安福工业园对面湘益汽修厂门面。法定代表人:周序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山,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临澧县万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灵汽车公司)与被告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灵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山、被告王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灵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杰支付垫付的赔偿款5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12月31日,万灵汽车公司与王杰签订了《商用车挂靠协议》,协议约定:乙方(王杰)按照行业规范将其购买的湘J×××××货车挂靠甲方(万灵汽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对挂靠车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甲方因乙方及其挂靠车辆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垫付的款项由乙方负责赔偿。2017年6月16日,王杰所有的湘J×××××货车在临澧县境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同年6月18日,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万灵汽车公司替王杰先行垫付了受害人赔偿款1000000元。嗣后,王杰于同年6月26日偿还了万灵汽车公司500000元,尚欠500000元,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王杰辩称,湘J×××××货车所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尚未审结,该事故总损失尚未确定,万灵汽车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返还时机不成熟,应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结后再行结算。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万灵汽车公司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万灵汽车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应否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万灵汽车公司与王杰签订的《商用车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为有效合同。该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乙方(王杰)对挂靠车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万灵汽车公司)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营运;甲方因乙方及乙方挂靠车辆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垫付的款项,由乙方负责赔偿。该协议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约定,不论挂靠车辆所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是否审结,损失是否确定,王杰对万灵汽车公司垫付的款项均应予以返还。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万灵汽车公司要求王杰支付垫付的赔偿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杰关于垫付的赔偿款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结案后再行结算的辩解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临澧县万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赔偿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王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先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卓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