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3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见顺、李爱成等与潘忠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见顺,李爱成,潘忠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352号之二原告:王见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李爱成,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潘忠全,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现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王见顺、李爱成与被告潘忠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忠全银行存款1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