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委员会与臧玉明、李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委员会,臧玉明,李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8号浦江名苑小区主入口综合楼201室。负责人:刘爱平,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臧玉明,男,1952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李冬林,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臧玉明、李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6700元,尚有556.94元标的款未执行到位。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