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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特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方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方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22号申请人:林方亮,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主要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炜超,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林方亮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林方亮不服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70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林方亮于2017年8月7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林方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方亮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林方亮负担。申请人多预交的2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来源: